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8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8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塗銷分割繼承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899號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原告與被告 蔡佳宏 等人間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一、補正提出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提出記載完整之民事起訴狀(包含被告姓名、住所或居所、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並附書狀繕本三份。
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貳佰捌拾元。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
書記官楊振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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