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9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926號原告 謝奇宏
謝鳳慈 (原名 謝鴻慈 )
郭桂玲 謝鵬森 謝明真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孟哲 律師被告 郭懌昕
郭守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係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5號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下合稱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為兩造公同共有,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之交易價額為據。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之結果,系爭房地鄰近房地交易單價為每平方公尺約新臺幣(下同)95,652元,以此為系爭房地交易價額計算基準應為合理;又上開房屋登記總面積為76平方公尺,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269,552元【計算式:95,652×76=7,269,552】,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9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
書記官廖宇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