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97號聲請人 黃智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葉運來 (歿)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及共同訴訟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11條、第30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10年10月18日具狀向本院聲請准予拍賣相對人葉運來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惟相對人業於108年10月3日死亡,此有聲請人提出相對人之除戶謄本附卷可參,則相對人於本件繫屬時,已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情形無從補正,故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0年11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幸崇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1苗栗縣頭份市尖山下1348-1133全部編號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主要用途主要建材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主要用途1170頭份市○○○段000000地號尖山里12鄰尖豐路206巷26號住家用、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2層一層:81.31二層:70.45騎樓:11.05合計:162.81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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