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壢簡字第2716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壢簡字第27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壢簡字第271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國民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訴偵字第3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於夜間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甲○○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30日以96年度壢簡字第2529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聲請書誤植為同年11月8日判決、緩刑3年)在案,詎猶不知悔改,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96年12月10日晚間
9時25分許,夜間侵入現有人居住之桃園縣平鎮市○○街○○巷○○號中環股份有限公司宿舍內,以徒手竊取SARMIENTOERWINREYES(中文名為:乙○○,下稱乙○○)所有置於床上之SONY數位相機、MP4及手電筒各1臺,得手後,旋為返回宿舍之乙○○發現並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案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及檢察官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乙○○於詢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及贓物照片2張附卷可稽,是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於夜間竊盜犯行,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夜間侵入現有人居住之建築物竊盜罪。爰審酌被告有上述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素行非佳,正值青壯之年,不思以己力獲取生活所需,竟為貪取利益,竟於夜間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竊取他人財物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竊物之價值尚輕(告訴人稱約價值新臺幣八千三百元),所生危害程度不大,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游紅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家慧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第1項(加重竊盜罪)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