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77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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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7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17744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甲○○債務人乙○○○○○○債務人丙○○債務人丁○○○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乙○○○○○○、丙○○、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乙○○○○○○、丙○○、丁○○○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書記官沈淑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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