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救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救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謝清彥
相 對 人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  林志雄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108年度板國簡字第4號請求國家賠償事
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
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
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
形而言(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66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國家賠償事件,已因顯無理由
,經本院以108年度板國簡字第4號民事判決逕予駁回在案
,則其聲請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自屬無從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書記官陳嬿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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