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165號上訴人 余峻瑋 被上訴人 江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5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復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所明定,此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9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63,573元,此項裁定已於106年8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1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精
法官夏一峯法官施吟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1日
書記官陳怡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