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9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901號原告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見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 粘文交 等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坐落彰化縣○○鄉○○段○○○○○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及地籍異動索引〔地號全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補正被告粘○○之完整姓名(另相關移轉登記資料,業經調取到院,請速自行到院閱覽卷宗)。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
書記官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