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監宣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監宣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監宣字第348號聲請人 陳王月 相對人 陳世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陳王月現雖居彰化縣○○鎮○○街○號,但應受監護宣告之相對人陳世宗設籍南投縣○○市○○路○段○○○巷○○號,現居南投縣○○鎮○○路○○○巷○○號(群策大愛護理之家),有相對人之全戶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且為聲請人所陳報,均不在本轄,依據上開規定,本院無管轄權。聲請人誤向本院為聲請,顯然違反前揭專屬管轄規定,爰將本案移送該管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梁晉嘉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
書記官韓尚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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