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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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166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理人 陳俊宇 上列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 呂文庭 即日祥餅行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坐落彰化縣○○鄉○○段149(標的登記次序9)、149-2(標的登記次序)、149-7(標的登記次序9)、150(標的登記次序4)地號土地及同段18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資料請勿遮隱)。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汪俊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