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136號反訴原告 王燕明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A(代號:00000000)、B(代號:
00000000)、C(代號:00000000)、D(代號:00000000)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於民國101年11月6日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因其訴訟標的與本訴之訴訟標的不同,依法應就反訴部分另徵裁判費。查反訴原告請求各反訴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應連帶給付反訴原告600萬元,故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00,000元(計算式:6,000,000×4=24,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右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