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苗簡字第5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苗簡字第517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巡逸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417號、104年度偵緝字第7號、第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蘇巡逸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蘇巡逸為高職畢業,至民國101年10月間已年滿31歲,具有相當之智識程度及社會經驗,明知為配合金融機構帳戶使用而製發之提款卡及核發之提款密碼係供開戶人專屬使用,已預見如將自己所有之帳戶提款卡及提款密碼等金融帳戶資料交付提供他人使用,詐欺集團或將用以誘使他人將款項匯入後,再加以提領,成為詐欺集團用以洗錢及阻斷檢警追查之工具,仍以縱若有人持以犯罪亦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01年10月30日至102年1月22日間某不詳時日,在臺灣地區某不詳地點,將其所有之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頭份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上開帳戶)之晶片金融卡(含密碼),交予某詐欺集團成員,以供某詐欺集團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一所示之方式、對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施用詐術,致使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將如附表一所示金額之款項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匯入上開帳戶,旋遭提領一空。
二、案經 賴立 哲、 張金鳳 、 史惠瑩 、沈 佩錚 、 梁淑茜 、 高翎育 訴由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報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及林政德訴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再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訊據被告蘇巡逸矢口否認上開犯行,辯稱:上開帳戶是伊10
2年從臺中搬到桃園過程遺失的,伊沒有幫助詐欺,也沒有將帳戶賣予他人換取對價云云(見附表二卷宗代號對照表,
B卷第10頁反面、第14頁反面)。經查:㈠被告胞弟 蘇巡慰 於101年10月30日曾匯款15元至被告上開帳
戶,斯時上開帳戶仍為被告管領使用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見B卷第10頁、第14頁反面),核與證人蘇巡慰證述之情節相符(見B卷第17頁反面)。詐欺集團成員有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一所示之方式、對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施用詐術,致使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將如附表一所示金額之款項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匯入上開帳戶,旋遭提領一空,業據附表一所示被害人證述明確,並有附表一所示之證據,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102年
2月8日營清字第0000000000號函、客戶資料整合查詢、存款事故狀況查詢、存款往來明細表暨對帳單、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頭份分行104年11月17日華頭份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客戶資料查詢申請單、客戶基本資料表、存款往來明細表暨對帳單、存款往來項目申請書、開戶總約定書條款確認聯、金融卡帳戶資料查詢、被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印鑑卡、客戶資料整合查詢(見A卷第14、16至17、19至24頁、B卷第22至29頁、C卷第28至37頁)等在卷可稽,上開事實均堪認定。
㈡被告於偵查中供稱:伊不需要看任何提示資料,因為伊以連
號設定密碼,比較好記,伊將上開帳戶晶片卡放在床頭櫃抽屜,伊住居所沒有遭竊,因為帳戶裡面沒有錢,所以沒有特別注意等語(見B卷第10頁反面、第18頁、第37頁至反面),然又供稱:不常使用的帳戶,伊要用字條提示提示密碼,所以會放1張紙條在裡面,伊確實有將密碼寫在紙上和晶片卡放在一起云云(見B卷第10頁反面、第37頁至反面)。被告先表示以連號設定密碼比較好記,不需要看任何提示資料,又表示要用字條提示密碼,所述先後已有矛盾。被告自述將上開帳戶晶片金融卡及密碼放在床頭櫃抽屜保管,顯示對上開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甚為重視,然於搬家遺失後卻未積極找尋或掛失,甚至連上開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已遺失迄至本案調查前全不知情,顯有違常情。
㈢況自詐欺集團之角度審酌,渠等既知以他人之金融帳戶掩飾
犯罪所得,當係聰明狡詐之徒,而非愚昧之人,當知社會上一般正常人如其金融帳戶提款卡遭竊或遺失,為防止拾得或竊得其提款卡之人盜領存款或作為不法使用徒增訟累,必於發現後立即報警或向金融機構辦理掛失。於原金融帳戶所有人掛失後,渠等即無法以拾得或竊得之提款卡提領該等金融帳戶內之存款,在此情形下,如仍以此等金融帳戶充作犯罪工具,則在渠等向他人詐欺取財,並誘使被害人將款項匯入該等金融帳戶後,極有可能因金融帳戶所有人掛失提款卡而無法提領,則渠等大費周章從事犯罪行為,甘冒犯罪後遭追訴、處罰之風險,卻只能平白無故替原金融帳戶所有人匯入金錢,而無法達成犯罪目的,無異於為他人作嫁,此等損人不利己之舉,又豈是聰明狡詐之詐欺集團所可能犯之錯誤。簡言之,從事此等財產犯罪之不法集團,若非確定該等金融帳戶所有人不會於約定期限內報警或掛失,以確定渠等能自由使用該等金融帳戶提款、轉帳,斷無可能以該等金融帳戶從事財產犯罪。況人頭帳戶一般僅需花費數千元不等即可購得,而詐欺集團詐取之總款項通常遠高於此金額,甚至達百萬元以上,是詐欺集團衡量彼等之風險及報酬後,絕無使用竊得或拾得之金融帳戶之理。是被告辯稱其所申辦之上開帳戶提款卡係遺失云云,顯有重大悖於常情之處,本院無從採信。
㈣金融存款帳戶,事關存戶個人財產權益之保障,與存戶之提
款卡及密碼結合,其專屬性、私密性更形提高,除非本人或與本人具密切之關係者,難認有何理由可自由流通使用該提款卡及密碼,一般人亦均有應妥為保管提款卡及密碼,以防止被他人冒用之認識,縱有特殊情況偶有將提款卡及密碼交付他人之需,亦必深入瞭解其用途後再行提供使用,恆係吾人日常生活經驗與事理;且金融帳戶為個人理財之工具,申請開設金融帳戶並無任何特殊之限制,一般民眾皆可以存入最低開戶金額之方式申請開戶,一個人可以在不同之金融機構申請多數之存款帳戶使用,並無困難,此乃眾所週知之事實。且依一般人之社會生活經驗,若見有非親非故之人不以自己名義申請開戶,反而以各種名目向他人蒐集金融機構帳戶供己使用,衡情當能預見該蒐集金融帳戶者,係將所蒐集之帳戶用於從事財產犯罪之轉帳工具。況觀諸現今社會上,詐騙者以蒐集之人頭帳戶,作為詐欺之轉帳帳戶,業經報章媒體時有批露,因此交付帳戶予非親非故之人,受讓人將持以從事財產犯罪,已屬一般智識經驗之人所能知悉或預見。被告為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見E卷第30頁),於101年10月間已滿31歲,為具有相當智識程度及社會經驗之人,對於向其蒐集上開帳戶資料之人,將持以作為詐欺取財犯罪之不法使用,顯然有所預見,竟任意將本案上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交付予身分上不具密切關係之人,顯容任對方使用該帳戶,被告對於該持用上開帳戶資料之人果真用以作為詐欺取財之轉帳工具,顯然亦不違背其本意,本案雖查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與該蒐集其帳戶之人共同實施詐欺取財犯行或具有犯意聯絡,惟被告對於金融帳戶交付他人使用,可能遭持以從事詐欺取財犯罪之用,已有預見,且果真被利用作為詐欺取財之轉帳帳戶,又不違背其本意,足認被告有以提供帳戶予他人,幫助他人犯詐欺取財罪之不確定故意,彰彰明甚。
㈤被告之弟於101年10月30日尚有匯款至上開帳戶,而附表被
害人最早係於102年1月22日遭詐騙,故被告係於101年10月30日至102年1月22日間某時日,將上開帳戶提款卡含密碼交付予詐欺集團成員,堪以認定。
㈥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所辯不足採信,其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條業於103年6月18日修正,並增
定第339條之4,且均自103年6月20日開始施行。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刑法第
339條第1項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增訂之刑法第
339條之4第1項規定:「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經比較新舊法律之結果,以適用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及第2項前段之規定,法定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對被告最為有利,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
1項之規定論處。㈡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
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1509號、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參照)。因此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被告基於幫助詐欺之未必犯意,將自己金融卡含密碼提供詐騙集團成員行騙之用,詐欺集團成員利用被告之幫助,使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在遭施用詐術後陷於錯誤,匯款至上開帳戶,足見被告僅係參與詐欺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且並無證據證明被告係以正犯而非以幫助犯之犯意參與犯罪,應認其所為係幫助犯而非正犯行為。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又被告幫助他人犯詐欺取財罪,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按正犯之刑減輕之。被告以一提供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之幫助行為,幫助詐欺集團詐騙他人,致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因而受騙匯款,為一行為觸犯13幫助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㈢爰審酌現今詐騙行為猖獗,被告卻仍將其所有之金融機構帳
戶提供予不法份子使用,助長他人犯罪之風氣,並使不法份子易於逃避犯罪之查緝,嚴重破壞社會治安及造成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所為誠屬不該,並斟酌被害人所受之損失、被告前有誣告、幫助恐嚇取財等前案紀錄之素行,犯後飾詞圖卸,態度不佳,兼衡其犯罪之動機、手段、目的,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汽車銷售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見D卷第5頁、E卷第30頁)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㈣至被告所交付之上開帳戶之提款卡,雖係供犯罪所用之物,
但未經扣案,迄今仍未取回,且非義務沒收之物,為免將來執行困難,爰不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第2條第
1項前段、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
1項前段,103年6月18日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理由及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筆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理由及附繕本)。
書記官王珮君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附表一
┌─┬─┬───┬───────────┬───┬─────────────┐│編│被│詐騙時│詐騙方式│匯款時│證據││號│害│間││間、金││││人│││額││├─┼─┼───┼───────────┼───┼─────────────┤│1│賴│民國│由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102年│1.證人 賴立哲 警詢證述(見C│││立│102年│間,利用電腦網際網路設│1月23│卷第9頁至反面)。│││哲│1月22│備,並以所申設之帳號連│日中午│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日賴立│結至雅虎奇摩拍賣網站,│12時17│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哲瀏覽│佯以刊登欲出售飛利浦廠│分、新│安分局和平東路派出所受理││││雅虎奇│牌HD9220型號氣炸鍋1│臺幣(│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摩拍賣│台之不實訊息,賴立哲於│下同)│表、刑案紀錄表(見C卷第││││網站前│102年1月22日某時,上│5,500│44至46頁)。││││某時│網瀏覽該訊息後陷於錯誤│元│3.電子郵件影本(見C卷第47│││││,而撥打電話及以電子郵││頁)。│││││件與自稱「蘇先生」之男│││││││子取得聯繫後,依該男子│││││││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上開帳戶。│││├─┼─┼───┼───────────┼───┼─────────────┤│2│張│102年│由詐欺集團成員於做列時│102年│1.證人張金鳳警詢證述(見C│││金│1月23│間,利用電腦網際網路設│1月24│卷第12至13頁)。│││鳳│日晚上│備,以所申設之帳號連結│日上午│2.華南商業銀行活期性存款存││││8時前│至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佯│11時、│款憑條(收據)(見C卷第││││某時│以刊登欲出售氣炸鍋1台│5,500│52頁)。│││││之不實訊息,張金鳳於│元│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102年1月23日晚上8時││錄表(見C卷第53頁)。│││││許,上網瀏覽該訊息後陷│││││││於錯誤,而以電子郵件與│││││││不詳人士取得聯繫後,依│││││││該不詳人士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上│││││││開帳戶。│││├─┼─┼───┼───────────┼───┼─────────────┤│3│史│102年│由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102年│1.證人史惠瑩警詢證述(見C│││惠│1月23│間,利用電腦網際網路設│1月24│卷第16頁至反面)。│││瑩│日晚上│備,以「Z0000000000」│日下午│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9時30│帳號登入雅虎奇摩拍賣網│5時45│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分前某│站刊登欲出售飛利浦│分45秒│山分局五甲派出所受理詐騙││││時│HD9220型號氣炸鍋1台之│、│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不實訊息,史惠瑩於102│5,500│見C卷第56至57頁)。│││││年1月23日晚上9時30分│元│3.國泰世華銀行MyATM明細表│││││上網瀏覽該訊息後陷於錯││、史惠瑩花旗銀行存摺封面│││││誤,以電子郵件與不詳人││、拍賣網站問答紀錄、報案│││││士取得聯繫,並依該不詳││紀錄、得標SANYO刮鬍刀商│││││人士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品網頁(見C卷第58至59頁│││││匯款右列金額至上開帳戶││)。│││││。│││├─┼─┼───┼───────────┼───┼─────────────┤│4│陳│102年│由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102年│1.證人 陳治儒 警詢證述(見A│││治│1月24│間,利用電腦網際網路設│1月24│卷第3至4頁)。│││儒│日上午│備,連結至雅虎奇摩拍賣│日上午│2.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A││││9時12│網站上刊登欲出售│9時12│卷第5頁)。││││分17秒│I-Phone4S行動電話1台│分17秒│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前某時│之不實訊息,陳治儒上網│、1萬│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瀏覽該訊息後陷於錯誤,│2,100│東分局崇蘭派出所受理刑事│││││而以電子郵件與不詳人士│元│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取得聯繫後,議定以1萬││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2,100元成交,並依該不││刑案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詳人士之指示,於右列時││頭份分局頭份派出所一般陳│││││間匯款右列金額至上開帳││報單(見A卷第6至7、10│││││戶。││至13頁)。│││││││4.電子郵件列印資料(見A卷│││││││第8至9頁)。│├─┼─┼───┼───────────┼───┼─────────────┤│5│王│102年1│由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102年│1.證人 王詠泰 警詢證述(見C│││詠│月24日│間,利用電腦網際網路設│1月24│卷第14至15頁)。│││泰│王詠泰│備,以「Z0000000000」│日某時│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瀏覽雅│帳號登入雅虎奇摩拍賣網│、1萬│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虎奇摩│站刊登欲出售飛利浦│1,000│局永和分局得和派出所受理││││拍賣網│HD9220型號氣炸鍋2台之│元│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站前某│不實訊息,王詠泰上網瀏││表、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時│覽該訊息後陷於錯誤,依││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該不詳人士之指示,於右││(見C卷第54至55頁)。│││││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上│││││││開帳戶。│││├─┼─┼───┼───────────┼───┼─────────────┤│6│沈│102年│由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102年│1.證人 沈佩 錚警詢證述(見C│││佩│1月24│間,以「Z0000000000」│1月25│卷第17至18頁)。│││錚│日下午│帳號登入雅虎奇摩拍賣網│日某時│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4時1│站刊登欲出售飛利浦氣炸│、│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分許沈│鍋1台之不實訊息,沈佩│5,500│山分局文聖派出所受理詐騙││││佩錚瀏│錚於102年1月24日下午│元│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覽雅虎│4時1分上網瀏覽該訊息││賣家網路產品資訊、網站、││││奇摩拍│後陷於錯誤,與自稱「蘇││ 沈佩錚 網路匯款、電子郵件││││賣網站│先生」之不詳男子取得聯││聯絡等翻拍照片7張(見C││││前某時│繫,並依該不詳男子之指││卷第60至65頁)。│││││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上開帳戶。│││├─┼─┼───┼───────────┼───┼─────────────┤│7│郭│102年│由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102年│1.證人 郭品恩 警詢證述(見C│││品│1月24│間,利用電腦網際網路設│1月28│卷第25頁至反面)。│││恩│日下午│備,以「Z0000000000」│日下午│2.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C││││2時21│帳號登入雅虎奇摩拍賣網│3時57│卷第88頁)。││││分前某│站刊登欲出售I-Phone4S│分4秒│3.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時│行動電話1支之不實訊息│、1萬│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基│││││,郭品恩於102年1月24│120元│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偵查隊│││││日下午2時21分上網瀏覽││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該訊息後陷於錯誤,依該││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不詳人士之指示,於右列││表(見C卷第89至91頁)。│││││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上開││4.郭品恩與賣家電子郵件聯絡│││││帳戶。││資料(見C卷第92至93頁)│││││││。│├─┼─┼───┼───────────┼───┼─────────────┤│8│沈│102年│由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102年│1.證人 沈英 珍警詢證述(見C│││英│1月27│間,利用電腦網際網路設│1月27│卷第19至20頁)。│││珍│日晚上│備,以「Z0000000000」│日晚上│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10時29│帳號登入雅虎奇摩拍賣網│10時29│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分前某│站刊登欲出售飛利浦氣炸│分、│三分局健康派出所受理詐騙││││時│鍋1台之不實訊息,沈英│5,500│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珍上網瀏覽該訊息後陷於│元│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錯誤,以電子郵件與不詳││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見│││││人士取得聯繫後,議定以││C卷第66至68頁)。│││││5,500元成交,並依該不││3.轉帳交易明細表、電子郵件│││││詳人士之指示,於右列時││列印資料(見C卷第69至70│││││間匯款右列金額至上開帳││頁)。│││││戶。│││├─┼─┼───┼───────────┼───┼─────────────┤│9│童│102年│由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102年│1.證人童國祐警詢證述(見C│││國│1月27│間,利用電腦網際網路設│1月27│卷第21頁至反面)。│││祐│日童國│備,以所申設帳號在雅虎│日晚上│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祐瀏覽│奇摩拍賣網站刊登欲出售│11時22│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雅虎奇│飛利浦HD9220型號氣炸鍋│分、│正第二分局泉州街派出所受││││摩拍賣│1台之不實訊息,童國祐│5,500│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網站前│上網瀏覽該訊息後陷於錯│元│式表、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某時│誤,以電子郵件與不詳人││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士取得聯繫後,依該不詳││單(見C卷第71至72、74頁│││││人士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上開帳戶││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ATM交易│││││。││轉帳單(見C卷第73頁)。│││││││4.賣家網路拍賣商品資料(見│││││││C卷第75頁)。│├─┼─┼───┼───────────┼───┼─────────────┤│10│梁│102年│由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102年│1.證人梁淑茜警詢證述(見C│││淑│1月27│間,利用電腦網際網路設│1月28│卷第22頁至第23頁)。│││茜│日晚上│備,以「Z0000000000」│日下午│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10時前│帳號登入雅虎奇摩拍賣網│5時24│錄表、彰化線警察局彰化分││││某時│站刊登欲出售FalActiFry│分、│局花壇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氣炸鍋1台之不實訊息,│7,600│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梁淑茜於102年1月27日│元│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晚上10時上網瀏覽該訊息││似警示帳戶通報單(見C卷│││││後陷於錯誤,以電子郵件││第76至78頁)。│││││及行動電話與不詳人士取││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轉帳單(│││││得聯繫,並依該不詳人士││見C卷第78頁)。│││││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4.雅虎奇摩拍賣網頁翻拍照片│││││右列金額至上開帳戶。││(見C卷第79頁)。│││││││5.梁淑茜行動電話內簡訊及與│││││││賣家聯絡通話紀錄翻拍照片│││││││2張(見C卷第80頁)。│││││││6.往來電子郵件資料(見C卷│││││││第81頁)。│││││││7.賣家販售氣炸鍋照片1張(│││││││見C卷第28頁)。│├─┼─┼───┼───────────┼───┼─────────────┤│11│林│102年│由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102年│1.證人林政德檢事官詢問時之│││政│1月28│間,利用電腦網際網路設│1月28│證述(見E卷第2至3、185│││德│日林政│備,以「Z0000000000」│日下午│至186頁)。││││德瀏覽│帳號登入雅虎奇摩拍賣網│4時20│2.Z0000000000雅虎奇摩評價││││雅虎奇│站刊登欲出售氣炸鍋1台│分許、│紀錄、林政德網銀存款明細││││摩拍賣│之不實訊息,林政德上網│5,500│查詢(見E卷第4至5頁)││││網站前│瀏覽該訊息後陷於錯誤,│元│。││││某時│在拍賣網頁留下電話,不││3.林政德行動電話與賣家行動│││││詳男子以行動電話與林政││電話聯絡簡訊翻拍照片、通│││││德取得聯繫後,議定以││話紀錄(見E卷第6至9頁│││││5,500元成交,林政德即││)。│││││依該不詳男子簡訊之指示││4.林政德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摺封面及交易明細(見E卷│││││額至上開帳戶。││第187至188頁)。│├─┼─┼───┼───────────┼───┼─────────────┤│12│高│102年│由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102年│1.證人高翎育警詢證述(見C│││翎│1月28│間,利用電腦網際網路設│1月28│卷第24頁至反面)。│││育│日下午│備,以「Z0000000000」│日晚上│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4時30│帳號登入雅虎奇摩拍賣網│10時58│錄表、刑事警察局偵七隊受││││分前某│站刊登欲出售氣炸鍋1台│分1秒│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時│之不實訊息,高翎育於│、│式(見C卷第83至84頁)。│││││102年1月28日下午4時│5,500│3.跨行交易歷史紀錄查詢(見│││││30分上網瀏覽該訊息後陷│元│C卷第85頁)。│││││於錯誤,依該不詳人士之││4.賣家Z0000000000奇摩拍賣│││││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網站關於我及賣場拍賣商品│││││列金額至上開帳戶。││資料(見C卷第86至87頁)│││││││。│├─┼─┼───┼───────────┼───┼─────────────┤│13│黃│102年│由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102年│1.證人 黃渝茵 警詢證述(見C│││渝│1月29│間,利用電腦網際網路設│1月29│卷第27頁至反面)。│││茵│日上午│備,以「Z0000000000」│日上午│2.Z0000000000賣家雅虎奇摩││││9時46│帳號登入雅虎奇摩拍賣網│9時46│拍賣網站賣場資料(見C卷││││分前某│站刊登欲出售氣炸鍋1台│分29秒│第94頁)。││││時│之不實訊息,黃渝茵上網│、│3.黃渝茵華南銀行網路銀行存│││││瀏覽該訊息後陷於錯誤,│5,700│款明細查詢結果(見C卷第│││││依該不詳人士之指示,於│元│95頁)。│││││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上開帳戶。││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建成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C卷第96至99頁)。│└─┴─┴───┴───────────┴───┴─────────────┘附表二(卷宗代號對照表)┌────────────────────────┬──┐│卷宗名稱│代號│├────────────────────────┼──┤│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份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A卷│├────────────────────────┼──┤│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417號卷│B卷│├────────────────────────┼──┤│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3383號卷│C卷│├────────────────────────┼──┤│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緝字第187號卷│D卷│├────────────────────────┼──┤│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他字第1045號卷一│E卷│└────────────────────────┴──┘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103年6月18日修正前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第30條(幫助犯及其處罰)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