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87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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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訴字第78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政府資訊公開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87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代表人 邢泰釗 (檢察長)訴訟代理人 邱啟銘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陳青間 有關政府資訊公開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787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玫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書記官徐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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