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勞訴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勞訴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勞訴字第140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頡陞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萬陸仟陸佰捌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
勞工法庭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
書記官高雲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