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59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5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591號聲請人長順起重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4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5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附表:97年度除字第159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友嘉實業股份有限公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忠│97年1月10日│12,050元│CHA0000000││││司 朱昱維 │孝分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
書記官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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