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6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6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690號原告 潘志偉 被告 陳米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3日以113年度補字第637號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並載明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而上開裁定已於113年7月30日送達予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附卷可憑,是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9月1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張琬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12日
書記官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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