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2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21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鼎濬指定辯護人邱芬凌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65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乙○○知悉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所管制之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販賣,竟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3年1月31日12時36分許,在社群軟體「推特」公開留言區發布「高雄裝備商之前有配合過的私我重加各式美酒飲料還有大奶小姐姐補充完畢等您呼叫年關將近首次配合者視訊驗證身分確保雙方安全避免釣魚請直接私訊我您的微信會在連絡驗證步驟請耐心等候。」等販賣含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毒品咖啡包訊息,嗣員警於同日16時許執行網路巡邏時發現,遂與之攀談,並互加微信私訊(員警微信暱稱「HJ」、乙○○微信暱稱「阿濬」),雙方約定在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前詳談毒品交易事宜,嗣於同日21時31分許,乙○○前往上址與喬裝買家之員警議定以新臺幣(下同)600元交易毒品咖啡包2包(下稱系爭毒品咖啡包),並當場交付予員警,旋為員警逮捕而止於未遂,並扣得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含書面陳述),檢察官、被告乙○○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均同意有證據能力(見訴字卷第76、113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或不當情事,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認均有證據能力。至本案認定事實之其餘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同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亦均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㈠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
偵卷第19至26、99至101頁,訴字卷第59至61、71至78、112頁),核與內湖分局113年2月1日職務報告相符(見偵卷第13頁),並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照片(見偵卷第29至31、33頁,偵卷第41至43、129至131、137頁)、推特販毒貼文擷圖(見偵卷第37頁)、員警與被告之微信對話紀錄擷圖(見警卷第37至40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113年3月22日北市警內分刑字第1133006685號函暨所附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見偵卷第139、141至144頁)等件在卷可稽,又有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在案可查。另就被告主觀犯意部分,其於本院審理時已供稱本件販毒係為了賺取價差等語明確(見訴字卷第74頁),足認其主觀上確有營利之意圖。是以,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罪名及罪數⒈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
⒉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未遂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刑之減輕事由:
⒈本案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減輕其刑
按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定有明文。被告於偵查中坦認犯行(見偵卷第101頁),且其於本院審理時亦坦承不諱(見訴字卷第112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⒉本案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⑴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供出毒品來源,因而
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所謂供出毒品來源,係指犯罪行為人供出毒品來源之人,或與其具有共同正犯、共犯(教唆犯、幫助犯)關係之毒品由來之人,使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得據以對之發動調查或偵查程序,並因此而確實查獲其人、其犯行者,始足該當(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6148號判決意旨參照)。
⑵被告固供稱本案毒品來源為綽號「國民老公」等語(見偵卷第
24頁)。然警方未因被告之供述而查獲「國民老公」為其毒品上游之情事,此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113年7月9日北市警內分刑字第1133066208號函附卷可稽(見訴字卷第107頁)。參酌前揭所述,本件自無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之餘地。
⒊本案應依刑法第25條第2項,減輕其刑
被告所為犯行,客觀上已著手販賣系爭毒品咖啡包,僅因員警意在辦案而無實際買受之真意,事實上未能完成交易,而止於未遂。審酌被告之行為尚未發生毒品外流之真正實害,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⒋至辯護人雖以被告對於上開犯行均坦承不諱,犯後態度良好
,除有偵審自白減刑適用外,亦請法院考量被告患有重度憂鬱症,再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等語(見訴字卷第121頁)。
⑴按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之規定,係推翻立法者之立法形
成,就法定最低度刑再予減輕,為司法之特權,乃立法者賦予審判者之自由裁量權,俾就具體之個案情節,於宣告刑之擇定上能妥適、調和,以濟立法之窮。適用上自應謹慎,未可為常態,其所具特殊事由,應使一般人一望即知有可憫恕之處,非可恣意為之。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使予以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此所謂法定最低度刑,固包括法定最低本刑,惟遇有其他法定減輕之事由者,則應係指適用其他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之最低度刑而言。倘被告別有法定減輕事由者,應先適用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猶認其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即使科以該減輕後之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始得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111號判決意旨參照)。
⑵經查:
被告雖於偵查及審判中坦承犯行,然其知悉4-甲基甲基卡西酮係國家所嚴格查禁之毒品,竟著手販賣4-甲基甲基卡西酮予他人,助長毒品流通及擴散,犯罪所生危害非淺,影響國人身心健康至深且鉅,是本院綜合各情,認被告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之犯行,經前述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已無法重情輕之情形,且被告縱患有重度憂鬱症,亦應積極尋求精神科醫師治療方為正途,顯與被告本件犯行無涉,自無顯可憫恕之情狀,無從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⒌被告就其犯行,同時有偵審自白及未遂犯之兩種減輕事由,爰依刑法第70條之規定,遞減輕之。
㈢量刑: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知悉4-甲基甲基卡西酮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及社會危害性,不僅破壞國民健康,更造成社會治安潛在風險,我國法律乃嚴令禁絕,竟仍為牟取個人利益,而販賣毒品咖啡包,助長毒品流通,所為誠屬不該。惟念及被告於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再衡以被告販賣之毒品數量多寡及販毒價金高低等情,暨其於本院審理中自述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狀況(見訴字卷第120頁,基於個人隱私及個資保障,不於判決中詳載),並酌以被告前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下稱高雄高分院)100年度侵上訴字第698號判決判處罪刑確定,嗣因傷害案,經高雄高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329號判決判處罪刑確定,又因詐欺案件,經本院109年度審易字第1220號判決判處罪刑確定,及因侵占案件,經本院112年度簡字第12號判決判處罪刑確定之前科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沒收㈠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毒品咖啡包,經檢驗含有第三級毒品
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存卷可查(見偵卷第141至144頁),核屬違禁物,其包裝袋部分與內含之違禁物毒品難以析離,俱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宣告沒收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不另宣告沒收。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承有用於本
案聯絡等語(見訴字卷第75頁),屬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
㈢被告未取得販賣系爭毒品咖啡包之對價600元(即犯罪所得),
業經被告供承在卷(見訴字卷第74頁),且無證據證明被告確已取得上開對價,爰不予宣告沒收、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宗吟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9月1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芸珮
法官黃三友法官王冠霖中華民國113年9月12日
書記官莊琇晴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附表:
編號名稱數量備註1毒品咖啡包6包(含出售予員警之系爭毒品咖啡包)均含包裝袋。㈠粉紅色粉末5袋(罐子圖案),檢驗前總毛重21.4490公克,檢驗前淨重18.8980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測得之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6.6%,純質淨重1.2473公克。㈡混有深黃色黏稠物之淡黃色粉末1袋(Love熊圖案),檢驗前毛重1.7090公克,檢驗前淨重0.8650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測得之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低於1%。2iPhoneX手機(黑色)1支IMEI:00000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