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智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智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智字第4號原告 霍安治 被告 滕昕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向本院起訴請求被告賠償損害,並停止出版銷售「失去的勝利—破解國共內戰之謎第1部國軍自毀長城之路」一書,無非係主張其著作權遭侵害,核屬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條、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2條規定所指之智慧財產民事訴訟事件。又遍查全卷均無本件訴訟有合意本院管轄之書面約定,被告亦無不抗辯無管轄權而於本院為本案言詞辯論之情形,復經兩造當庭合意本件訴訟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本院審酌本件訴訟之特性,為符合當事人訴訟利益及設立智慧財產法院之目的,自應受兩造合意之拘束,以智慧財產法院為管轄法院,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
書記官蔡佳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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