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7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59號原告文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新傑 訴訟代理人 陳宗元 律師被告恆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美慧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8萬82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6931元,請如期繳納。
請提供台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53號民事判決影本。
補清晰之原證6(匯款申請書)。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