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132號聲請人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溫永春 上列聲請人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因與相對人 陳宏瑋 等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722地號、722之1地號、722之5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