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3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3506號債權人 柯亞彤 上列債權人柯亞彤因與債務人 張睿景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柯亞彤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提出匯款單(轉帳資料)影本。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