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4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14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41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戴源祥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5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戴源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戴源祥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交訴字第28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十月,並經本院以105年度交上訴字第13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6年5月31日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7年5月11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戴源祥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交訴字第28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十月,並經本院以105年度交上訴字第13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106年5月31日移送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08年3月30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8年3月18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7年5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701661441號函及所附該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周盈文
法官林孟皇法官林海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秀玉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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