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0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4091號債權人乙○○債務人甲○○ 林文坤 之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案外人林文坤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壹拾捌萬元,並開立本票乙紙為憑,而案外人林文坤於99年4月23日已死亡,惟未按期還款,應由其兒子甲○○於遺產範圍內繼承該筆債務,債權人經催討債務人仍未獲清償,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迄今仍未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7月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7月5日
書記官陳旺誠◎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