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65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6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651號聲請人 蔡俊葦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9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11日以100年度司催字第9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6個月內,上開公示催告裁定於100年2月21日送達聲請人,經聲請人於100年2月23日將之刊登於新聞紙,於100年8月25日提起本件聲請,自公告迄今均未尋獲支票,亦無人提出支票或申報權利等情,業據聲請人陳報在卷,並提出太平洋日報報社廣告刊登證明單1份為憑,本院復依職權調取100年度司催字第97號公示催告事件全卷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8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維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
書記官鄭淑華┌──────────────────────────────────────────────────┐│附表:100年度除字第65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 杜世偉 │高雄銀行三│0000000-0000│25,000元│100年1月12日│AAH0000000│││││多分行│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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