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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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99號反訴原告即被告 黃月英
劉曾滿足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忠鎣 律師反訴被告即原告 吳采心 訴訟代理人 陳清進 律師
蔣彥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減少價金等事件,反訴原告(即被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第一項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陸拾萬元,第二項聲明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叁佰叁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玖佰貳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
書記官吳昀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