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監宣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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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監宣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監宣字第197號聲請人 蔡佩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佩吟 、 蔡孟修 間監護宣告事件,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收費用共新臺幣(下同)2,000元,然聲請人僅繳納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廖慧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
書記官謝坤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