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家救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家救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救字第59號
107年度家救字第69號聲請人 謝淑貞 相對人 林香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業已具狀撤回其給付扶養費之本案請求(本院一○七年度家親聲字第一四一號),故其訴訟救助之聲請自亦失所附麗,而應予駁回。
二、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
書記官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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