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8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喜標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緝字第10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喜標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蕭文學
法官陳海寧法官黃于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雅媖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