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6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630號原告嘉隆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順興 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劉桂芳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614,135元,應繳裁判費66,53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6,0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妙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
書記官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