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繼補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繼補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補字第40號聲請人庚○○聲請人乙○○○聲請人丁○○聲請人己○○聲請人丙○○聲請人辛○○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甲○○被繼承人戊○○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被繼承人戊○○遺產繼承權事件,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非訟事件,應徵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之;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國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1日
書記官廖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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