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4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417號原告 薛忠保 被告 劉育宏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黃玉琪
法官田雅心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宛儒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