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土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127號上訴人即被告丞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旭燦 被上訴人即原告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文成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5年度訴字第1127號請求返還租賃土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9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段奇琬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
書記官葉燕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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