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49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4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495號聲請人 蔡兆延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受益憑證,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87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1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書記官李佳儒附表:109年度除字第1495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1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富邦幸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12-D00-00-0000000-013380.72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富邦幸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12-D00-00-0000000-014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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