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4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487號聲請人 陳臘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90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0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唯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書記官鞠云彬
附表:109年度除字第148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編號1 周月桂 第一商業銀行新店分行109年5月27日11,035元M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