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4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441號聲請人 陳聆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01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1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書記官黃怜瑄附表:
案號:109年度除字第1441號股別:德股發行公司: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元大店頭證券投資信託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