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395號再審原告 許秀源 即丸井水電工程行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威馬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提起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3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鶴齡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
書記官馮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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