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2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易字第29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嘉龍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31812號),因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之情形,改行通常訴訟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陳嘉龍於民國100年11月20日上午10時20分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路○○○號前滋事,於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制服警員 劉士豪 ,據報前往上址處理時,被告陳嘉龍明知劉士豪係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竟仍基於妨害公務之犯意,徒手毆打攻擊劉士豪,致劉士豪受有右頸部挫傷成片紅腫及抓傷之傷害(所涉傷害罪嫌部分,經撤回告訴,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並將警察制服上衣紐扣拉扯掉落,打落劉士豪所戴之安全帽,對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施強暴脅迫,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已於101年1月21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個人除戶資料詢結果各1份附卷可稽,爰依上開法條,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13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許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蘇萱中華民國101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