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176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利明献相對人 林余秀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條之17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分別於民國(下同)84年9月25日、105年1月2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相對人之債權,各設定擔保債權總額新臺幣(下同)3,600,000元、1,85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清償日期係依各個債務契約所定,經辦妥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分別於101年10月5日、105年1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1,360,000元、1,520,000元,均約定應按月攤還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相對人分別自108年9月30日、108年9月27日起即未依約繳納上開2筆借款之本息,依約全部借款應視同全部到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提出借據暨約定書、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等為證,經核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已設定登記在案,有抵押債權存在,且查該抵押權登記約定清償日期係依照各個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而依聲請人提出前開借據暨約定書等約定,形式上可認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是本件聲請應合於聲請拍賣抵押物之要件。復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於108年12月16日通知相對人應於文到翌日起10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於108年12月17日合法送達,相對人逾期迄今未陳述。是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依照首揭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汪俊賢附表:
┌──────────────────────────────────────────────────────────────┐│附表:(土地)108年度司拍字第176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 員林 市○○○段││0000-0000││00│00│75.00││全部│└──┴───┴────┴────┴────┴────────┴─┴──┴──┴──────┴─────────┴──────┘┌──────────────────────────────────────────────────────────────┐│附表:(建物)108年度司拍字第176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00830-│彰化縣 員林市 四│彰化縣員林市民│二層樓鋼筋混泥│一層:43.04;二層:45.│走廊:3.68│全部││││000│平街22巷2號│生段0000-0000│土加強磚造,住│84:合計:88.88││││││││地號│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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