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91號原告 劉庭源 訴訟代理人 廖國竣 律師
王博鑫 律師被告 陳盛楠
許庭薰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文宏 律師
葉庭瑜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
書記官梁靖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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