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137號聲請人 林威任 相對人廣利豐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有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關於相對人「廣利豐營造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廣利豐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有利」。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請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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