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簡字第1224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壢簡字第1224號

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莊碧雯

被告 鄭鈞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64,96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5,07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前向訴外人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東中小企銀)借款15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4年1月24日起至99年1月24日止,自貸放後分60期,於每月16日平均攤還本息,並約定利息以週年利率13.25%計算,逾期償還本息時除按上開約定利率計算利息外,逾期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且如有任何一期未按期清償時,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未依約清償借款,依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並喪失期限利益,臺東中小企銀自得請求被告清償剩餘未償之本金139,041元及利息、違約金(下稱系爭臺東中小企銀債權)。

(二)被告前向訴外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慶豐商銀)借款29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4年4月6日起至101年4月6日止,以每個月為1期,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原告放款基準利率加碼8.75%計算,調整基準利率時,自調整日後第一個繳款日起按調整後之週年利率即12.985%計算,逾期償還本息時除按上開約定利率計算利息外,逾期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且如有任何一期未按期清償時,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未依約清償,依約定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並喪失期限利益,慶豐商銀自得請求被告清償剩餘未償之款項325,923元(含本金280,655元、已到期利息39,398元、違約金5,870元)。

(三)案經慶豐商銀將上開對被告之債權,讓與訴外人慶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慶銀資產公司),嗣臺東中小企銀及慶銀資產公司分別將系爭臺東中小企銀債權及系爭慶豐商銀債權讓與原告,原告迭經催討未獲置理。爰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民法第474條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

、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當事人之一方對他方

負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給付義務而約定以之作為消費借貸

之標的者,亦成立消費借貸。」同法第478條前段規定:「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

量相同之物。」同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二)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臺東中小企銀授信約定書、臺灣中小企銀債權讓與證明書、分期攤還表、報紙公告、慶豐商銀貸款契約書、慶豐商銀交易明細查詢表、慶豐商銀放款基準利率歷次調整明細表、慶豐商銀債權讓與證明書、慶銀資產公司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本金餘額明細表及催告函等件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6至17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視同自認。是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64,96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均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依職權確定訴

  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巫嘉芸

附表

請求金額

項目

期間

週年利率

139,041元

利息

自96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止

13.25%

違約金

自96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本借款週年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週年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280,655元

利息

自95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止

12.985%

違約金

自95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止

2.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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