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小字第18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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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字第188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蔡進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許又才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訴訟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條第3項及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柯雅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

書記官于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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