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簡字第198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1981號

原告即

反訴被告 林諺駿

訴訟代理人 李淑倫

被告即

反訴原告 汪煜玲

被告美術名家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家興

上列當事人間漏水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三點四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大樓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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