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514號原告 廖俊銘 訴訟代理人 廖璧琴 被告 廖雪伶
廖素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街○○○號11樓,此為原告起訴狀載明,並有存證信函送達回執簽收情形可稽。又原告起訴請求遷讓之房屋標的物址設新北市○○區○○街○○○號11樓,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
書記官林君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