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5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595號上訴人即被告 田元敏
胡三奇 鄭程騰 共同選任辯護人 楊振裕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調偵字第413號、第4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田元敏、胡三奇、鄭程騰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田元敏、胡三奇及鄭程騰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18日宣判,於102年1月22日判決書送達各被告,被告三人均不服而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也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爰依前述規定命被告三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同時敘明具體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陵萍
法官簡廷恩法官王紹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官佳慧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