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8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8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82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0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違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業務侵占罪、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業已分別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俞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正本後5日,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郭娜羽中華民國98年10月5日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違背安全駕駛│業務侵占罪│偽造文書│││致交通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7.3.11│95.9.13~│95.9.13~││││97.2.22│97.2.22│├───────┼──────┼──────┼───────┤│偵查(自訴)機│士林地檢97年│士林地檢97年│士林地檢97年度││關年度及案號│度偵字第4500│度偵字第1060│偵字第10601號│││號│1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97年度士交簡│98年度審訴字│98年度審訴字││││字第852號│第141號│第141號││事實審├───┼──────┼──────┼───────┤││判決│97.5.16│98.3.31│98.3.31│││日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確定├───┼──────┼──────┼───────┤│判決│案號│97年度士交簡│98年度審訴字│98年度審訴字││││字第852號│第141號│第141號││├───┼──────┼──────┼───────┤││判決確│97.11.25│98.06.09│98.06.09│││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是│否│是││金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數│是│是│是││罪││││├───────┼──────┼──────┼───────┤│備註│士林地檢97年│士林地檢98年│士林地檢98年度│││度執字第4275│度執字第3525│執字第3525號│││號│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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