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21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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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2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211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即 林金能 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甲○○○(即林金能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98年5月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繼承系統表正本、全體繼承人(含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並陳報遺產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在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並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該裁定於98年5月11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
書記官孫志滔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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