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訴緝字第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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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訴緝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緝字第54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18條第3項命具保者,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丙○○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惟經本院依其住所、居所傳喚被告,並通知具保人,此有送達證書3紙在卷可憑,被告仍未遵期到院應訊。嗣本院依法囑託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拘提,亦未能拘獲被告,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桃檢玲月96助583字第34134號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石馨文
法官郭麗萍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6月8日
書記官陳佳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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