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戴桂英 公務址.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南區業務組)被告 侯水盛
龔芳菊 陳武雄 梁進 和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1687號詐欺等案件(被告陳武雄及 梁進和 另改分99年度簡字第1529號刑事簡易判決處刑),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逸梅
法官施介元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怡青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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