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19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1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戴桂英 公務址.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南區業務組)被告 林健 (已死亡)上列當事人間因97年度訴字第1687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關於被告林健部分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林健被訴詐欺等案件,因該被告已於民國99年6月8日死亡,業經本院為不受理判決在案。是依前揭規定,原告對被告林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此部分之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逸梅
法官施介元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周怡青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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